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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对注册公司地址有哪些基本要求及资料

时间:2016-08-28   作者:东莞一般纳税人服务网  【原创】       阅读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3.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1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企业房屋。

    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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