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分支机构备案。
(1)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复印件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以及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以及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 公司清算组备案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需审批机关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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