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或公司相关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2、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4、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例:死党物品、销售代销产品、寄销货物、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业务等);5、视同销售业务;6、混合销售行为;7、兼营货物销售。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征收率和零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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