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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托管企业登记要求有哪些你知道吗

时间:2016-09-08   作者:东莞一般纳税人服务网  【原创】       阅读

托管企业登记

 

第一条 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设立1 年以上的企业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注册的集群注册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二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 年;

(二)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 年在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 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取得“集群企业住所托管”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二)标明面积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近3 年无违法记录证明、信用证明,及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 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证明;

(四)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其他企业,近3 年在其任职期间没有工商、税务不良

信用记录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六)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七)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提供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

 

第四条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五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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