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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商投资公司变更营业执照资料及流程

时间:2016-08-28   作者:东莞一般纳税人服务网  【原创】       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第6项需审批的事项除外)。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并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签署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股东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股东变更证明文件、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一)关于股东变更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关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1)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的,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无须提供。

    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变更投资者(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股东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变更公司类型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从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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